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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夫妻,在北京花3万买下530平宅基地,17年后获得拆迁补偿1135万

    2024.01.10 | admin | 40次围观

    "房产登记在我名下,拆迁补偿款应归我所有!"老陈伯17年前把房子卖给了李先生,当时双方交易简单,未曾预料未来变迁。如今,这片区域被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房子拆迁补偿金数额可观。老陈伯心生悔意,竟提起诉讼,坚称李先生应归还这笔拆迁款。(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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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四川的李先生和他的妻子李太太,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毅然决然地离开了故乡,踏上了北漂的征程。

    那时的北京对他们来说,既是机遇之城,也是挑战之地。经过一番寻觅,李先生夫妻决定在北京的郊区安定下来。

    恰巧,当地的老陈伯因为年事已高,打算卖掉自己530平方米的宅基地回老家养老。经过一番商议,李先生夫妻拿出了多年的积蓄,买下了这块地,并在上面建起了自己的家。日子虽然简朴,却也充满了希望和欢笑。

    转眼间,十几年过去了。2018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这片区域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计划。

    李先生夫妻得知这个消息后,心中既有不舍也有期待。不舍的是这个他们一手建立起来的家即将消失,期待的是未来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最终,他们获得了1135万元的拆迁赔偿款。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当年卖掉宅基地的老陈伯却突然后悔了。眼看着李家因为拆迁而一夜暴富,他心中涌起了一股难以名状的情绪。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李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那笔巨额的拆迁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案件分析

    首先,老陈伯和李先生间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且禁止擅自转让或出租。

    老陈伯作为宅基地的使用者,无权将其售予李先生,更未获集体批准。因此,该合同无法律效力。

    然而,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李先生一家作为实际使用者,理应得到相应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乡规划法》均规定,拆迁补偿应给予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尽管李先生一家未拥有合法产权,但他们在宅基地上已居住十数年,实际上占有并使用着这块土地。他们的劳动和资金投入也为宅基地的增值做出了贡献。因此,他们应被视为宅基地的使用者,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法院判决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老陈伯获得300万余元补偿款,而李先生一家则获得3套房产及200万余元补偿款。

    总结:本案涉及宅基地非法买卖与拆迁补偿权益的纠纷。虽然老陈伯与李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李先生一家作为实际使用者,在拆迁中应享有补偿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和解,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考虑了实际情况。此案提醒我们,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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