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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2024.01.11 | admin | 39次围观

    区分历史阶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一)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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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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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规定,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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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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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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