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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确权闹不清,我该怎么办?

    2024.01.11 | admin | 37次围观

    农村宅基地确权出现纠纷应该怎么办?处理原则有哪些?附解决方案!

    事关重大,再忙,你也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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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是我们常说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划分给农户用来建造房屋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由2013年开始,现已历时5年。宅基地确立“一户一宅”原则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首先这既是对自家宅基地法律层面上使用权的确认,也能在今后的征收拆迁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当面临各种产权纠纷能够处事不惊,镇定自若。

    但是,在宅基地确权的实际实施过程当中,人们常常因为一些政策盲区产生产权纠纷,那么农村宅基地确权出现纠纷应该怎么办?农村宅基地遇到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要预防纠纷,先认识宅基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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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宅基地?宅基地是宅,还是地?你的宅基地是你的吗?宅基地的使用原则有哪些?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你的宅基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并不完全是你的。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二、避免内部争议,消除签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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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起宅基地证书发放,碰到填名字抓耳挠腮不知道写谁?律师帮您消除误区,大胆填写!

    1、确权证书上户主名字写谁?

    很多人会对确权证书上户主名字写谁这件事争论不休,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大家会错误的以为,在确权证书上户主名字是谁,这地就是谁的。其实不然,确权证书上户主的名字,也只是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大家大可不必那么担心,放心填写吧!

    2、外嫁女也算房屋共有人?

    共有人,顾名思义,就是一起持有的人,在这一栏,大家最好要把共有人姓名都写上。以下这三类人,别错过这次机会了!

    1. 外嫁女,如果说在娘家有承包地或者在婆家有承包地的,都可以作为确权共有人,但是只能选择一方来登记。如果两方都没有土地的,也是可以选择一方作为共有人写在确权证书上。

    2、新生儿即便是没有分到土地,也是可以作为共有人登记在证书上的。因为我国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制度,对于去世老人可以直接将承包地留给家庭成员。

    3、如果是在读大学生,户口已经迁移至学校,还可以作为共有人吗?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考虑到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仍然是来自于农村的父母,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在册。

    3、非农户口宅基地也可以确权吗?

    当前,国家鼓励农民进城,鼓励农民将户口迁入城镇,已经明确规定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不退出。

    宅基地确权本来确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只要进城农民的宅基地是合法取得的,都可以确权登记颁证。自己的名字依旧可以出现在确权证书上。

    三、有纠纷,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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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 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 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 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处理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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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民事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五、律师建议

    宅基地确权既便于国家土地管理,于农民,也是对权益的一个保障。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纠纷的处理原则上述已经做了具体的分析,但是宅基地的纠纷类型较多,而且纠纷的当事人在看待问题的方法上也有差异,所以具体案件还是要具体分析。当然,最理想的状态还是大家能够学法懂法,减少政策法规方面的盲区,尽量避免纠纷。若出现纠纷,一旦发现仅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无法解决,就要求助于专业人士,在最佳时期介入,以免权益受损,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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