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0

    2010新社区规范化建设台帐大全

    2024.01.10 | admin | 38次围观

    一、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政策、法规。具体承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接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项救助的申报,并对申请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入户调查、了解真实情况、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表册,形成记录。

    三、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形成初步意见上报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办公室。

    四、三榜公布,分别公布申报、审核和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对举报者保密。

    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台帐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向其他社区提供“人户分离”申请户的相关调查材料,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七、搞好城乡低保户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上报到乡、镇、办社会救助办公室。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八、协助落实救助对象的相关配套优惠措施。

    九、按时完成上级社会救助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制度

    (一)凡本市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家庭成员中有在属地管辖规定中规定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工作的,向单位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的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失地、失业居民提供政府或者单位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证明;

    4、重病病人提供住院证明。医药费发票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5、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6、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7、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8、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承包及农副业收入证明;

    9、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扶、抚养义务的,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10、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11、退役军人是转业干部的提供干部转业证,是士官转业的提供士官转业证,是义务兵的提供退伍证;

    12、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明复印件。

    (四)低保申请对象在提供申报所需资料后,要与居委会签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若不签订诚信承诺书,低保管理机构有权不接受申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

    (一)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低保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动态管理实行123三个档次分类管理。1类对象至少半年走访一次,一年审核一次;2类对象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每半年审核一次;3类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并且3类对象每个月需到居委会登记一次,连续三次未登记的,视为低对象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居委会要对走访和登记作详细记载。每年底对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年检。

    (三)动态管理坚持对低保法规、政策、制度和低保对象负责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了解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按季度办理保障金增、减、停发手续,并将所有情况及时登记入低保台帐。

    (四)动态管理中办理保障金增、减、停发手续,按照保障对象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设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社区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社区工作人员在评义小组成员中不得超过半数。

    (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挑选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讲真话、群众基础好、**高、有责任心并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员担任;要善于学习和努力工作,熟悉低保业务知识和辖区内的情况。

    (三)每次评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必须是评议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民主评议小组的工作对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依据政策、法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申请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对已享受低保的对象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经过集体民主评议,提出是否享受

    (五)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完整记录评议依据、理由和结果。

    (六)经民主评议符合享受低保的对象,应将申请、调查、评议结果等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单位工会部门。

    (七)经民主评议暂不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单位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通知申请低保对象,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群众监督制度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低保工作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低保办、街道(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低保举报电话、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增设固定性“低保举报箱”,社区居委会和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在居民生活密集区明显位置增设固定性“低保公示栏”,随时欢迎和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三)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布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即第一次公布社区调查评义后的情况,第二次公布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工会复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布**部门的审批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家庭月收入、低保类别、家庭月保障金额。公布的时间不少于3天。

    (四)对张榜公布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都可以提出异议。社区居委会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并分别逐级反馈到作出结论的单位。对有异议的,负责作结论的单位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部门审批结果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由**部门颁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xxx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发表评论